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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备用金是指集团总部按一定期限拨给成员企业一定金额的现金,备其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企业的所有现金收入必须集中到集团财务部门,发生的现金支出必须持有关凭证到总部的财务部门报销以补足备用金。成员企业在总部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内,可以对拨付的备用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
与统收统支方式比较,其特点是
1.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有了一定的现金经营权。
2.集团所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在集团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之内,可以对拨付的备用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但是集团所属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仍不独立设置财务部门,其支出的报销仍要通过集团财务部门的审核,现金收入必须集中到集团财务部门,超范围和超标准的开发必须经过经营者或其授权的代表批准。
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同城或相距不远的非独立核算的地区营销组织。对于相距遥远而异地营销组织采取的是办事处组织形式的情况下,也多采用这种模式。对于已注册为分公司或子公司并单独设置财务部门的跨地区营销企业,则不适宜采用这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