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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原则是以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拍卖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确定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在拍卖活动中的具体要求和体现。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主要是指整个拍卖活动公开进行,遵守法律规定,接受舆论监督,成为一个自始至终具有很高透明度的商业过程。
1.拍卖前的准备活动公开
(1)拍卖公告公开发布。拍卖机构应当把拍卖的相关信息,通过提前公开发布拍卖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披露,包括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条件等,以便吸引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
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应当选择受众率高的传播媒体,从而使公告的公开性得到更充分的发挥。
(2)拍卖标的公开展示。拍卖机构应当把拟进行拍卖的商品(或者样品),通过预先公开展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介绍,包括商品来源、产地、性质、品种、成分、重量、质量、用途等,特别是提供给广大买主包括潜在买主,使其能在观展时亲眼目睹,鉴别品评。
公开展示拍卖标的应当选择各方面条件理想的场所,从而使预展的公开性得到百充分的发挥。
2.拍卖中的实施活动公开
(1)拍卖会公开举办。拍卖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如约公开举办拍卖活动,并且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的理由拒绝政府监管人员、媒体工作人员、普通公众等进场监督、观摩。
(2)竞买人公开竞价。拍卖机构应当确保每项拍卖标的都处于公开竞价的状态,即由相关竞买人面对面地公开出价,展开竞争。而且,拍卖师应当在公开竞价过程中随机公开作出选择,使最高应价者公开成交;或者在无法成交时使其公开流标。
3.拍卖后的收尾活动公开
(1)成交手续公开办理。拍卖活动的特殊性决定,每项拍卖标的成交(或流标)后,该标的自身的拍卖活动即进入收尾程序,而其他拍卖标的仍继续进行拍卖。因此,依据拍卖规则及国际惯例,凡有拍卖标的成交,应当公开办理如下成交手续:一是由拍卖机构与买受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二是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在全场拍卖会结束后订立买卖合同。
(2)拍卖标的公开交割。全场拍卖会结束后,委托人、买受人将各自的签约、结算等相关义务履行完毕,则由拍卖机构负责组织或协调拍卖当事人进行拍卖标的的交割。
(3)其他事宜公开处理。是指对涉及未成交标的的一些相关事宜的处理。一是由拍卖机构向竞买人公开返还事先预收的拍卖保证金。二是由拍卖机构向委托人公开返还未能成交的拍卖标的(或样品)。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是指拍卖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不应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即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民事权利义务平等,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保证拍卖活动自始至终公平地进行。托人有底价确认权、撤销交易权等。
(2)委托人之间相互平等。所有委托人各自依法取得委托人资格,在拍卖活动中待遇相同,不受歧视。如:都有拍卖标的瑕疵告知义务;都有获得成交价金的权利。
(3)拍卖机构与竞买人相互平等。拍卖机构与竞买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和承担参与拍卖活动时各自的权利义务,拍卖机构不得以非公平的方式对待竞买人。如:拍卖机构有举办拍卖会的权利和义务;而竞买人有出席拍卖会的权利和义务。
(4)竞买人之间相互平等。所有竟买人各自依法取得竞买人资格,在拍卖活动中待遇相同,不受歧视。包括:各自的竞买资格平等,无职业、财产等限制,也没有地位、级别等区别;竟买机会平等,拍卖标的对所有竞买人或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有竞买人开放。
(5)拍卖机构与买受人相互平等。拍卖机构与买受人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依法享有和承担参与拍卖活动时各自的权利、义务,拍卖机构不得以非公平的方式对待买受人。如:拍卖机构有在出现最高应价时击槌表示成交的权利和义务;而买受人有在成交后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权利和义务。
(6)买受人之间相互平等。所有买受人都有平等的签约权、结算权、提货权等,在拍卖活动中不受歧视,待遇相同。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是指拍卖当事人应当依据公正、正义的观念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保护一方,损害他方,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各方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公正,保证拍卖活动自始至终公正地进行。
1.拍卖机构的公正
(1)拍卖机构不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并不委托他人代为竞买,防止既当中介人,又当竞买人;
(2)拍卖机构不从事自行拍卖活动,防止既当中介人又当委托人;
(3)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机构不偏袒委托人、竞买人或买受人;
(4)在拍卖活动中,拍卖机构不与其他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
2.委托人的公正
(1)委托人不参与竞买并不委托其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2)委托人不得相互之间或与其他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
3.竞买人的公正
(1)竞买人应当公正地参加拍卖活动,并对自己的所有拍卖行为负责;
(2)竞买人不得相互之间或与其他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
4.买受人的公正
(1)买受人应当对自己的所有买受行为负责,自觉履行拍卖成交后的义务;
(2)买受人不得相互之间或与其他拍卖当事人恶意串通。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运用在拍卖活动中主要是指拍卖当事人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诚实、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以自觉、守信的方式履行义务,同时根据拍卖规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1)拍卖当事人具备诚信意识。拍卖当事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依据诚信的观念从事拍卖行为。
(2)拍卖当事人实施诚信行为。拍卖当事人在客观上应当于拍卖活动中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忠于事实真相,不得欺骗他人、见利忘义、损人利己。
(3)拍卖当事人不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拍卖当事人必须依法从事一切拍卖活动,在拍卖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中止等各个阶段,都始终如一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诺言,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