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Lendings to Banks and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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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出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拆借给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拆出资金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按照拆出资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计算出应收的利息,填制“计算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送拆借单位,一联留存,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款户
或:××科目—××户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