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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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又称担保有限公司或保证(责任)有限公司,其英文名称为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在这种公司中,股东的责任以他们已做出的保证在公司清算时向公司承担提供资产的数额为限,而不是或不仅是以其向公司的出资额为限。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以其出资额为限的,公司必须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并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典型特征。不过,英国及我国香港公司法中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涵义有所不同,可谓以说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是股东的有限责任限于其已做出的保证金额。英国公司法要求,担保有限公司组织章程中的保证条款必须规定,每个股东应保证,在他作为股东期间,或在他已停止作为股东后一年以内,如果公司清算,在其保证金额限度内,承担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二是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可以有股份资本(share capital),也可以没有股份资本进行注册。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公司不需要营业资本(trading capital),因为创立这类公司的目的往往是非营利性,是以推进艺术、慈善、宗教、科学、体育等活动为目的。此外,这种公司的资金经常来源于其成员的捐助或会费。
三是拥有股份资本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负有双重责任。
一方面,他要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其已认股份中未付清的数额负有责任;
另一方面,他还要在其已做出的保证金额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是股东已承诺的保证金额带有储备债务的性质,不到公司清算时不得催缴;另外,也不得用于以公司债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抵押或者质押。五是公司的组织大纲和公司章程中必须说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有限的保证责任,并依法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