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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国债是政府以某种公产或某种财政收入为偿债担保品的公债。国债以国家信用担保,一般不指定担保品。担保国债只在国家信用只能取信于民时,才以担保形式发行国债。担保国债是“无担保国债”的对称,亦称“担保公债”。
清代后期从60年代开始举借的外债,除同治四年“广东借款”外,其余外债均以关税或盐税为担保;七洋政府于1922年发行的以盐余为担保的“一四库券”,国民党政府于1927-1928年三次发行的以江海关,津海关的关税附加税为担保的“二五库券”,均属担保国债;英国1693午筹集的由议会担保的长期贷款,就是以出售用未来99年的某些物税支付的终身年金的办法筹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