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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反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
担保代偿一般分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确认贷款银行索赔的有效性;
第二步是实施担保代偿。
一、确认贷款人索赔的有效性
确认索赔的有效性是实话担保赔付的前提,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重新审核各项合同的有效性,核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为追偿工作打好基础。二是避免因快速简捷的赔付而引发的道德风险,即银行工作人员丧失向借款人催民欠款的积极性。
确认索赔有效性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确认各种合同各方主体是否准确无误。
(2)确认贷款人是否充分履行《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各项义务。
(3)提出索赔时间是否超过保证责任期限。
(4)贷款人是否未经担保机构许可就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
(5)贷款人是否未经担保机构许可就允许借款人延长债务偿还期限。
(6)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双方串通,骗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
(7)贷款人是否未履行应尽的监督贷款用途义务,致使贷款用于国家禁止或限制性生产领域。
(8)确认担保赔付的范围及金额。
(9)明确担保机构赔付后所享有的追偿权利,同时完善充分享有该追偿权利所需要的法律要件。
注意一:担保机构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时,必须规定银行向担保机构索赔时的条件以及担保机构的赔付期限,同时应当让银行充分了解担保机构的赔付程序,避免在赔付过程中银行产生误解,影响双方合作。
注意二:快速及时的担保赔付,便于改善贷款人的现金流,是保持担保机构与银行良好合作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担保机构在保证赔付效率的同时,必须考虑要完善追偿工作所需的法律要件。 注意三:保证整比化合物期间是根据当事约定或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实施担保代偿
担保代偿的实施通常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一次性赔付,担保机构行使追偿权利。
2.担保机构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律诉讼程序全部结束后再进行担保代偿,扬担保物权的实现。
3.贷款人通过当先程序,首先执行借款人资产弥补贷款损失,对仍未收回的贷款部分,由担保机构代位清偿。由于法律诉讼、执行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所以这种赔付方式容易影响贷款人现金流,引发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的纠纷,降低担保机构对贷款人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