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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

  	      	      	    	    	      	    

目录

什么是报检员

  报检员是指在外贸企业、代理报检企业等企业和机构中专业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报检员是报检单位的一个重要岗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实行报检员凭证报检制度。

  报检单位或代理报检单位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备案或注册登记时指派的报检人员,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报检员资格证”,并在“报检员资格证”有效期内向其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证”后持证上岗,方可从事报检业务。同时,报检单位对其指派的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负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推荐报检员时必须选择具有良好政治修养、较强的法律意识工作责任心的人,其要求是:

  •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 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有相关的英文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 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 具有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能严格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 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能认真办理报检事项。

  报检员在接受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培训或自学后,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合格者,将取得报检员资格。要成为正式的报检员,应由其服务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提交“报检员注册申请书”,经审核发给“报检员证”,获得“报检员证”者方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并应在报检时主动出示其“报检员证”。

报检员的管理

  报检员在取得“报检员证”后即可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同时亦须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报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

  2、“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1个月,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审核申请,同时提交审核申请书。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3、根据需要,对已取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以便传达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新的规定、通告信息

  4、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工作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报检员证”,不能交回被终止的“报检员证”的,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5、“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并向原发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

  6、“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7、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8、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对报检员在从事出入境报检活动中有逃避检验检疫或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报检单位及其相关报检员的法律责任

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对于出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时间,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交纳检验检疫费后,有权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而耽误装船结汇,报检人员有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报检员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时,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原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

  4、报检员如有正当理由需撤销报检时,有权按有关规定办理撤检手续。

  5、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6、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报检员的义务和责任

  1、报检员负责本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报检申请事宜。

  2、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3、报检员须依法按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履行登记或报检所必需的程序和手续,做到报检的期限和地点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证单填写正确、详细,随附证单齐全。

  4、报检员有义务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例如必要的工作场所、辅助劳动力以及交通工具等。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报检员有义务对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漏发致使货证不符。对入境的法检货物,未经检验检疫或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许可,不得销售、使用或拆卸、运递。

  6、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7、报检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或变造检验检疫证(单)。

  8、对于进境检疫物报检必须做到:经批准后提供隔离场所,办理检疫审批,配合检疫进程,了解检疫结果,适时做好除害处理,对不合格货物按检疫要求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退运、销毁等处理。

  9、对于出境检疫物报检员必须做到: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掌握输入国家(地区)必要的检疫规定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自检,提供有关产地检验资料,帮助检验检疫机构掌握产地疫情,了解检疫结果,领取证书。

  10、对于入境不合格货物,应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通报情况,以便整理材料、证据对外索赔。对于出境货物要搜集对方对货物的反应(尤其是有异议的货物),以便总结经验或及时采取对策,解决纠纷。

  11、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报检员的变更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调往异地从事报检业务的,应向调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持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注销证明向调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的,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换发新的“报检员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