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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长期投资债券是按折价购入(债券利率低于当时市场利率),则分期摊销折价的数额应借记“长期投资”(与溢价摊销贷记“长期投资”相反)。溢价摊销使“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逐渐减少。折价摊销则使“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逐渐增加,待债券到期时,都将使“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等于投资债券的到期值(即债券面值)。
直线摊销法计算例子
假设甲公司1993年5月1日购入乙公司发行的债券$400,000。作为长期投资,是按折价$391,000买进(包括经纪人手续费在内),外加应计利息$12,000。该项债券的折价为$400,000一$391,000=$9,000,按四十五个月计算,每月摊销折价$9,000/45个月=$200。此外,其他条件不变。在第一年,债券投资的核算如下:
借:现金$400,000
贷:长期投资——债券(收回到期债券本金)$400,00
1993年5月1日购入债券
借:长期投资——债券$391,000
贷:现金(按折价购入债券)$403.000
1993年7月31H收入上半年利息并摊销折价:
利息:$400,000×12%×6%/2=$24,000
摊销三个月(5月1日~7月31日)折价$200×3=$600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24,000
长期投资——债券600
贷:应收款项——利息$12,000
利息收入(收入利息和摊销折价)$12,600
如果应计利息原记入“利息收入”借方,而不是记入“应收款项”,则应将全数$24,600记入“利息收入”贷方。
1993年12月31年终决算,应对应计利息和摊销折价作调整分录。
利息(五个月):$400,000×12%x5/12=$20,000
摊销五个月折价:$200×5=$l,000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20,000
长期投资——债券l,000
贷:利息收入(应计利息和摊销折价五个月)$2l,000
投资者买入债券时的溢价或折价,与发行者发行债券的溢价或折价是对应的。在投资者按溢价或折价购入时,发行者也必然同时是按溢价或折价售出。投资者和发行者双方对于溢价或折价都要按期摊销,通过摊销使实际利息得到调整。双方对溢价或折价摊销处理的不同之处在于:投资方对于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时都记入投资的成本(溢价买入加大成本,折价买入减低成本),按期摊销时直接转记“长期投资”(摊销溢价贷记“长期投资”,摊销折价借记“长期投资”),待债券到期摊销足额时,“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余额恢复为其票面数额,按票面数额收回投资;发行方则将长期负债的“应付债券”,按票面数额入帐,溢价和折价另设“应付公司债溢价或折价”科目核算,此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应付公司债”项目的加项(溢价)或减项(折价)反映,待债券到期时,溢价或折价全部摊清,此科目便无余额。如图一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