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扣押船载货物是指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了保全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扣押船舶运载货物的强制措施。
扣押船载货物(简称扣押货物,下同)与扣押船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在主体上,扣押货物与扣押船舶恰恰相反。
第二,扣押货物所依据的海事请求限于债权。
第三,扣押货物与货物留置权有密切的联系。
第四,扣押船载货物,必须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货物。
第五,申请扣押货物的价值必须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六,已被扣押的货物不能再次扣押。
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第二,被申请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被申请人应当是海事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并应当承担支付某项费用的义务。而且,被申请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第三,被扣押货物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海事请求保全的目的,在于保全海事请求并最终实现海事请求。
扣押货物的范围,就是对扣押货物所依据的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人所有的货物。扣押货物主要有因运费、租金、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请求而申请扣押货物等类型。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5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