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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保护是指房屋所有权被侵害,或行使权利受到妨碍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产权保护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护和巩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维护国家确认的经济秩序。
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私有房屋的产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他人私有的房屋。当您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作为房屋所有人,您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保护,依法保障自己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具体地讲,您可以根据房屋所有权所受侵害的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几种保护自己产权的手段:
(1)确认房屋所有权。当您因为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2)请求恢复原状。当您的房屋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遭到破坏时,如果能够恢复,您完全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进行修复,恢复房屋的原来状态。
(3)请求返还房屋,如果您的房屋被他人非法占用时,您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退出房屋,将房屋返还给您。
(4)请求排除妨碍。由于他人的行为致使您无法正当行使对自己房屋的所有权时,您有权要求不法行为人排除妨碍,也可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
(5)请求停止侵害:您的房屋直接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
(6)赔偿损失。如果他人的侵害致使您的房屋损坏而不能恢复房屋原状时,您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损火,或请求法院责令其赔偿损失、当您的房屋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提出上述一种或几种保护房屋所有权的方法。
我国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中对房屋产权的保护性规定,也是处理房屋产权案件时重要的政策法律依据。我国的政策、法律强调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保护,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中对房屋产权的保护性规定是多层次的。
(1)1982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集体的财产,房产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规定:国家财产(包括房产)、集体所有的建筑物、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均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没收。
(3)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毁坏城市私有房屋。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4)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