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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费包括房屋登记费和土地登记费,是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
房地产登记费主要包括:
(1)总登记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费用,由所有权人支付。
(2)换证登记费。凡持有原产权证的,办理换证登记时,只收取换证手续费,由所有权人缴付。
(3)转移变更登记费。由承受人支付转移变更登记费。
(4)他项权利登记费。
房地产登记部门收取房地产登记费时,应当按件收取。对此,《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04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应当减半收取。但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在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一般包含了房屋权属证书费。因此,房地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如果向两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