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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证券市场是指房地产有价证券买卖、实现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之 间资金融通的场所。
1.房地产证券发行是房地产证券发行人将房地证券首次出售给投资者的行为,属于第一次交易,称为”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房地产证券发行市场具有证券创设功能,任何权利凭证若要进人证券市场并实现流通,必须首先取得合法的证券形式,房地产证券发行是使房地产证券得以转让和流通的前提。
2.房地产证券发行人必然是房地产证券发行市场的主体。创设证券在本质上是证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筹资行为。证券发行往往要借助专业机构或人员参与才能完成,但它必然是在证券发行人主持下完成的。而且,首次出售所创设证券属于交易行为,必然是以证券发行人为一方当事人。认购人或其他投资者为另外一方当事人。鉴于证券发行市场参与者的特殊结构,其市场功能的核心是协调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
3.房地产证券发行市场主要是无形市场,通常不存在具体形式的固定场所,也无通常 的专业设备和设施。房地产证券发行人可以直接向公众投资者或特定范围的投资者发售证券以募集资金,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投资者或特定范围的证券认购人募集资金。
一类是大型、活跃而有秩序的场内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
另一类是没有固定地点的场外交易,大多是电话成交。
股票由发行者推销出售和股票公开出售并到达投资公众手中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资本主义国家的证券市场一般分为“一级证券市场”(或称“初级证券市场”)和”二级证券市场”两类。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证券,是证券发行者为扩充经营,按照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发行程序,向投资者出售新证券所形成的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与二级证券市场不同。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发行市场作为一个抽象的市场,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它是一个无形的市场,为资金使用者提供了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