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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理论上, 根据定金担保目的的不同, 可以将其区分为订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之证明的定金。但如果应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按约支付定金,而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主合同生效后,成约定金转化为违约定金适用。
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
成约定金是德国古法上的制度,现今各国立法上,已经不再规定该种定金。但是,实践中如果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应当予以允许。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对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附加条件,这就使主合同成为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合同。因此,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且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
但是,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