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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通则,于1919年12月22日公布,同年12月23日生效,为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此后,经数十年努力,于1976年5月16日公布了全面修订的新法,于1977年1月1日生效,为1977年德国税收通则。税收通则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类似于民法通则与一般民事法律,刑法总则与一般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属于税收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
德国税收通则共9章416条,其基本逻辑结构关系:税收基本事项,税收债务管理规则,税收管理的一般程序规则,税收管理具体程序运行规则,税收义务人权利救济,税收刑事法则及诉讼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税收债法。
第三章, 一般程序规定。
第四章, 税收管理实施。
第五章, 征收程序。
第六章, 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法院外之法律救济程序。
第八章, 刑罚规定及罚金规定;刑罚程序及罚金程序。
第九章, 附则。
一、关于税收管理的基本事项主要在总则部分规定。主要包括整个通则的适用范围,通则所涉及的主要术语概念,税收管理机关税收管辖权,税收保密等事项。
二、有关税收债务关系及其追偿分别由第二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
第二章主要是关于调整税收债务关系的规范,包括,税收债务关系成立、消灭及内容等,以及税收债务的担保责任。
第五章是关于征收程序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税收债务清偿期届满、清偿期的延展、延期缴纳、缴纳、抵销、免除、缴纳时效、加计利息及滞纳金等事项。
第六章主要是关于税收强制执行的规定,即税收义务人怠于履行税收债务及其它税收法义务时,实施强制执行程序。利息、滞纳金。
三、作为一种行政管理程序,税收管理程序的一般规则由第三章规定。
(一)关于税收管理程序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当事人,回避,证据规则,期间、日期及回复原状,司法协助。
(二)关于行政处理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行政处理的概念,行政处理的形式要件,行政处理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理的效力,行政处理程序瑕疵,违法行政处理决定的撤销等。
四、作为税收管理的具体程序规则主要在第四章税收管理的实施中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的身份登记及相关义务。主要规定纳税人的身份登记义务以及社会其它组织和个人对纳税义务人相关信息的报告义务。
(二)关于纳税人的帐簿资料保存、税收申报等义务。主要规定,一是关于帐簿记录方面的义务,包括,纳税人的帐册及会计记录之制作义务,进货、出货记录义务,制作帐册及会计记录的要求,帐户之真实性要求以及资料保存义务。二是,关于税收申报义务,包括:税收申报的制作,税收申报的形式及实质要求,怠报金以及申报的更正等。
(三)关于税收核定和确认程序。主要规定,一是关于税收核定的程序规定。税收核定的界定,税收核定的免除,税收裁决的方式与内容,帐册制作的证据效力,基于允当理由的特别税收核定,保留事后调查的税收核定,暂时税收核定,税收核定终止,税收核定对第三人的效力,税收核定时效,税收裁决的撤销和变更,因新事实或证据出现引起的税收裁决撤销和变更,相互冲突的税收核定,其它情形的税收裁决撤销和变更等。二是关于税基确认程序规定。包括,税基确认,税基的分别确认,税收核定规定的适用,分别确认的效力,税收计算标准额的核定,税基的分配等。
(四)关于实地调查程序。主要包括,实地调查的许可,实地调查的范围,实地调查的管辖权,调查令,调查令的通知,出示证件;实地调查程序启动,税收义务人的配合义务,调查报告的内容及通知,实地调查的简单程序。实地调查中有拘束力的承诺,有拘束力承诺的要件,拘束力承诺的形式要件,有拘束力承诺的失效、撤销和变更。
五、税收义务人的法院外之法律救济主要由第七章规定。
(一)法律救济程序的许可。法律救济的许可,税收异议,申诉,权益损害,对统一税收确认裁决的法律救济权,权利继受人的法律救济权,法律救济的放弃。
(二)法律救济的一般程序规则。法律救济期间,法律救济的提起,许可要件的审查,当事人参与程序,执行停止的法律救济的通知等。
(三)特别程序规定。主要是对税收异议的决定,对申诉的决定。
六、税收刑法处罚和税收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由第八章规定。
(一)税收的刑罚法则。税收犯罪行为的界定,逃税罪的界定,逃税罪的自首等。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因重大过失形成的税收短少,税收的危害行为,扣缴税的危害行为,消费税的危害行为,进口税的危害行为等。
(二)税收的刑事诉讼程序。税收管理机关对税收犯罪行为之管辖权。侦查程序刑罚程序的启动,因情节轻微终止税收犯罪侦察程序,刑事侦察程序中税收管理机关的权利及义务,税收管理机关起诉程序中的地位。在审判程序中,税收管理机关对刑事审判程序的协助等。
六、在第九章中主要明确了宪法赋予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在税收管理受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