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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主体违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税法规定的合法要件,或者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分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等。
征税主体的违法是违反税法行为的一类,包括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即税务机关违反税法的行为和税务人员在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虽然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法人不具有自然属性,不能独立地进行思维,但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获得了代表税务机关行为的法定授权,因此其代表税务机关作出的行为,就是税务机关的行为,如果违反税法,税务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一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是代表税务机关的,因此,发生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同时,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和一般税务人员也要分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其在履行职务时发生的,如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税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则执法等等;
另一类是与履行职务有一定关系的违法行为,如收取纳税人财物,为纳税人偷税出主意、做假账,协助其偷税等等。
对于税务人员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法律是将其作为普通国家公务员来对待的,在税法中并没有没定特别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赔偿责任,而具体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行为。
(2)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3)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
(5)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6)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行为。
(7)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8)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回避的行为。
(9)税务人员未按照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行为。
(10)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