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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免方式是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决定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一)照章征税
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二)折半征税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全免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不予免征。
(四)特案减免
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五)随征免性质
指对某些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六)保证金
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七)保证函
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八)折半补税
指对已征半税的供特区内销售的市场物资,经海关核准运往特区外时,补征另一半相应税款。
(九)出口全额退税
指对计划内出口的丝绸、山羊绒实行出口全额退税时,凭“计划内出口证明”开具出口全额退税税单,并计征关务费。
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进料非对口合同有5%或15%的征税比例的,“征免”栏应填报“征免”。对出口法定零税率的“一般贸易”货物,“征免”栏应填报“照章征税”,而不是“全免”。“租赁不满一年”和“租赁征税”下的进口货物,“征免”栏填报“照章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