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费(Lottery Issuanc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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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费是指我国彩票发行机构根据彩票销售量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成本费用,用于支付发行彩票的各种成本费及彩票销售网点的佣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规定,彩票返奖比例不得低于50%,发行费比例不得高于15%,彩票公益金比例不得低于35%。在实际执行中,所有彩票游戏的资金构成比例统一定为返奖奖金占50%,彩票发行费占15%,彩票公益金占35%。
新办法《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结合近年来彩票机构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彩票业务的发展现状,对原《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01]8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办法改革了彩票发行费管理方式,彩票发行费,包括彩票机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发行费管理实行省级集中管理、由财政部门直接审批。
在业务费的归集和分配方式、预决算管理等方面进一步予以明确,并允许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只有通过统一制定《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彩票机构业务和财务管理的发展改革成果。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化了彩票发行费管理规定。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照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此外,还规定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工作。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彩票公益金管理规定。规定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分配政策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由彩票销售机构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上缴省级财政,全部留归地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