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集抵免制(imputation credi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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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集抵免制又称估算抵免制,是指在对公司所得和股息的征税方面,所有的应纳税公司利润,不论是否用于分配,都要按法定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用于分配的那部分利润已纳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或全部,可以从股东收到的股息应纳的所得税额中予以抵扣;如果公司已纳的那部分所得税超过股东(包括公司股东)对那部分股息应纳的个人或公司所得税额,则要退给股东。
其特点在于用减轻股东税负的方法来消除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退税在确知股东分到股息后一定要缴纳所得税的条件下才折算退税。它一般只适用于居民身份的股东,包括个人股东和公司股东。在各国所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一般都不愿就归集抵免制扩大到非居民直接投资者。因为,从财政收入角度上看,采用归集抵免制,意味着缔结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一方的个人股东,通过设立常设机构取得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司支付的股息,也应享有居民公司的归集抵免待遇,这势必会导致股息付出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从而引起相关国家之间的税务争端。我国也不宜广泛采用归集抵免制以消除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
对企业税归集抵免的幅度,各国的规定有高有低,都不相同。抵免幅度越大,个人所得税率越低,纳税人获得的税收利益就越多。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可以全额抵免的,有原联邦德国和意大利。可以部分抵免的,有比利时、丹麦、法国、爱尔兰、西班牙、英国等。欧共体委员会曾于1990年发布过~项指令,要求各成员国掌握的抵免幅度为净股息额(即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的45%~55%。
归集抵免制是两税整体化中的一种最重要的方法,已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而且推广面还在不断地扩大。目前实行这种税制的国家有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新加坡、马来西亚、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加拿大等。自1983年以来,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和挪威等国,也引进了这种税制。中国台湾省也于1998年起实施归集抵免制。
归集抵免制之所以被各国广泛使用,主要是由于这种税制有这样一些突出优点:
(1)企业税首先全额课征,有利于税收管理;
(2)可以堵塞外国投资者汇出股息征不到企业税的漏洞;
(3)企业税课征之后,在计征个人税时,可以综合计算抵免,缓解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4)归集抵免的幅度比较灵活,而且不受企业利润分配决策的影响,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税收待遇平等,有利于发展股票市场,促进资本流通。
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在股东环节按30%和50%两个级距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