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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式信任是指在具有显著的交易脆弱性情况下,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违背已内在化的价值观、原则及行为规范而形成的信任。强式信任是一种原则性的信任,它独立于是否有精细的社会和经济治理机制。强式信任对一个特定的交易结构而言是外生的,即它不会从一个交易结构中产生,而是反映了交易方独特的历史、文化或个人的信仰及与此有关的关键人物的价值观 (Arthur,1989;Barney,1986; Dierickx & Cool,1989)。它包括个体强式信任和企业强式信任。根据心理学,个体强式信任至少存在于某些人群中。
(1)一个企业也许拥有一个文化的或联合的控制系统,它对强式信任行为给予回报。Zucker (1987)发现,企业的创业者对企业文化及其他制度特性有很大影响,且这些影响是可持续的。如果这些个体自己是强值得信任,那么他们就将建立一种表现出强式信任的价值观和信仰的企业文化。且这些强式信任的价值观和信仰将由于受到内部回报和补偿系统的支持而得以强化。有这些文化和制度机制的企业经常在交易关系中以一种强值得信任方式行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此企业的每一个体也必然是强值得信任的,但个体将表现出以强式信任方式活动,因为他们承受着各种社会的和经济的约束力。
(2)即使企业没有强式信任文化,对某些交易而言,企业仍可能是强值得信任,因为企业中的个体是强值得信任的。如果个体的强式信任交易能为企业带来优势,则个体与企业价值观的冲突还将带来变革,使得强式信任具有生命力。所以,强式信任与前述两者不同,这种资源明显具有路径依赖性,是嵌入在企业文化中的,是一种行为规则(Winter~Nelson,1982),也就固然具有很强的抵制模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