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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结售汇制度是指,除国家规定的外汇账户可以保留外,企业和个人必须将多余的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必须把高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头寸的外汇在银行间市场卖出。在这套制度里,央行是银行间市场最大的接盘者,从而形成国家的外汇储备。[1]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后者按市场汇率付给本币的行为。结汇分为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形式。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人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限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自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强制性的银行结售汇制度。强制结售汇是在当时特殊的环境下的外汇管理政策,当时我国改革开放刚刚启动,还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外汇储备严重不足,为了积累足够的外汇储备,保持人民币的汇率长期基本稳定,防范风险,我国采用了强制结售汇制度。
与1994年前后相比,我国经济和外汇形势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外汇储备增长迅速,强制结售汇制的弊端日益显现,我国不断对其进行改进,国家对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
实行结汇制度的目的是将我国企业的外汇收入及时足额地汇入外汇储备,为进口支付外汇提供保障,通常在外汇储备规模较小时,主要采取强制结汇方式;随着外汇瓶颈的解除,意愿结汇更符合间接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外汇收支状况,我国同时采用强制结汇和限额结汇两种方式,即对一般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而年进出口总额和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财务状况良好的中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开立外汇账户,实行限额结汇。在银行结汇制度下,特别是在强制结汇制度下,外汇指定银行比较被动地从企业和个人手中购买外汇,无法对外汇币种、数量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外汇头寸特别容易遭受外汇风险。
强制结售汇的实施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积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强制结售汇制导致了风险倒置现象的产生,即本应由公营或私营企业以及商业银行承担的外汇风险全部由中央银行承担。本来我国大量的外汇是由中国企业通过对外贸易得来的,按照常理,企业应该承担持有外汇的风险,银行也是一样,然而,强制结售汇却使得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外汇风险转移到了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无形中增大了国家的系统风险,强制结售汇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我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其越来越不适合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
由于强制结售汇的存在,产生了所谓的外汇占款效应,外汇占款是指由于国际贸易中获取的外汇收入,由于强制结售汇的作用,被强行进行兑换,从而被迫发行大量以外汇为基础的基础货币,从而缩减了市场上的外汇供给。由于外汇占款现象的存在,中央银行增加了大量不必要的货币供给,为了稳定国内货币供给,平抑物价,央行必须发行对冲票据,回笼人民币,从而使央行产生了大量不必要的负债,降低了央行执行货币政策主动性,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宏观调控的难度。
由于强制结售汇制度是一种强制的、无条件的结售汇制度,除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和经批准保留的企业经常外汇收入外,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同时经常项目下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即可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相比之下,资本项目的管理仍相当严格,资本项目用汇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向外汇指定账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