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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扣船后,实体纠纷审结之前,为避免因长期扣押造成相关费用或船舶毁损等经济损失,根据扣船申请人或者被请求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船舶实行强制出售,保存价款的制度。
强制拍卖船舶具有强制性、公开性、法定性和程序性的特点。
由于强制拍卖船舶时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定,故强制拍卖船舶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海事请求保全,而非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拍卖船舶。
第一,海事法院与拍卖委员会的关系。
第二,海事法院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
第三,海事法院与买受人的关系。
强制拍卖船舶是一种十分严厉的民事强制措施,它从根本上改变了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所以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对拍卖船舶的把握也比较严格,对已被扣押的船舶,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能实施强制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下称“卖船规定”),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的船舶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对原告提出的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另外,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费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时,得以顺利执行。拍卖船舶是为了将保全的对象由船舶转化为价款,保存于法院指定的帐户,使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执行,债务得以清偿,如果责任人已经提供了充分可靠的担保,保全的目的已达到,拍卖船舶则没有必要,原告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在申请扣船时,船舶是被申请人所有、经营或承租的,都可以扣押,但可能被拍卖的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责任的审查,只能是初步的,因为法院判决生效前,不能最后确认船舶所有人确实负有责任。
“卖船规定”对拍卖船舶的程序,有较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程序如下:
在案件审理中,对船舶采取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一般不依职权拍卖船舶,必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对卖船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其实体权利的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分析船舶所有人是否可能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目的是尽量防止卖船错误。经审查,海事法院认为符合拍卖船舶条件的,及时裁定拍卖船舶;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裁定驳回申请。裁定书由院长批准。
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也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
海事法院在作出准许拍卖船舶的裁定后,在拍卖前30日前将拍卖船舶的时间地点和卖船理由、依据等以书面形式并以签收邮件或能确认收悉的任何电子或其他适当手段,通知已知的被拍卖船舶登记当局、已登记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已登记的船舶所有人。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应在我国对外发行的主要报刊和当地报刊上连续公告3日,内容包括拍卖的依据和理由、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办理债权登记事宜等。这一规定体现了法院拍卖船舶的严肃性和公开性,但各报刊的地位、发行量不一,广告排期时间长短不同,要同期连续刊登较困难,费用开支也较大。
海事法院拍卖船舶,必须成立拍卖委员会。拍卖委员会由海事法院审判员或执行员、聘请的验船师、会计师或拍卖师等三至五人组成,其任务是组织对船舶进行鉴定、估价、主持拍卖、负责与买方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签署移交完毕确认书。对船舶进行鉴定和估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拍卖委员会中的验船师提供意见,往往还须委托专门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拍卖委员会对拍卖船舶的底价在估价的基础上向海事法院提出建议,由审判委员会确定底价。
竞买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拍卖委员会登记,并提交有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或买船保证金后,海事法院即在预定时间对船舶进行拍卖。竞买人在登记时,海事法院一般有偿提供船舶资料,拍卖前视情况组织竞买人察看船舶现状,以便竞买人决定是否参加竞买和自己的报价。
拍卖采取公开叫价方式,竞买人叫价从低往高递增,直到无人报价为止。最高报价达到或超过海事法院所定底价(底价不公开),拍卖成交。如低于底价,可再次拍卖或以其他形式变卖。本案拍卖“神户1”轮两次拍卖未到底价,最后以投标方式变卖。变卖成交后,拍卖委员会与买方签署成交确认书,买方当即支付船价25%的定金,并在七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买方反悔的,定金不予返还。
买方付清价款后,拍卖委员会及时将船舶移交买方,与买方签署移交完毕确认书。在移交船的同时,海事法院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根据“卖船规定”,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报刊上发布公告,说明船舶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移交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强制拍卖船舶申请书强制拍卖船舶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_前承你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做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______)的裁定,扣押期间届满,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而且船舶因______不宜继续扣押,特申请你院将该船强制拍卖。
此致
________海事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