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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必须消耗的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建筑丁程定额反映了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建筑行业的生产与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定额是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根据定额的不同用途和适用范围,由国家指定的机构按照一定程序编制的。在我国建筑工程定额有生产性定额和计价性定额两类,典型的生产定额是施工定额,典型的计价性定额是预算定额。
1.按主编单位和执行范围分类
建筑工程定额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全国统一定额、行业统一定额、地区统一定额、企业定额和补充定额几种。
2.按内容和用途分类
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定额根据其内容和用途可分为施工定额、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工期定额等几种。
3.按生产要素分类
建筑工程定额按其生产要素分类,可分为劳动消耗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和机械台班消耗定额。
4.按费用的性质分类
建筑工程定额按其费用分类,可以分为直接费定额、间接费定额等。
建筑工程定额分类详见下图1-1。
1.真实性和科学性
建筑工程定额应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客观的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作为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它受到经济活动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每一因素的变化都会通过定额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来。定额必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工程建设中生产消费的客观规律。
定额的科学性,表现为定额的编制是在认真研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自觉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用科学方法确定各项消耗量标准。所确定的定额水平,是大多数企业和职工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平均先进水平。
建筑工程定额作用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定额是编制工程计划组织和管理施丁的重要依据;
(2)定额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
(3)定额是建筑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4)定额是总结先进生产力方法的手段。
我国建筑工程定额,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从分散到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十分重视建筑工程定额的测定和管理。1955年,原建工部编制颁发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57年又在1955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发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这以后,原国家建委将预算定额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区先后组织编制了本地区使用的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程建设定额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建立劳动定额编制机构,充实定额管理人员,负责对定额进行修订,颁发新定额。1985年以后,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组织编制颁发了《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以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1992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人对定额的存在持反对态度。他们认为,定额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别是工程量清单实施以后。为此,有必要对定额的产生、发展、本质和地位进行进一步的探索研究,统一认识,将对提高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