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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言系统是构成广告作品的专门语法规则,也是区别广告作品和艺术作品、新闻作品的基础,是反映广告作品本质特征的深层结构。它存在于各种类型的广告作品之中,而且不受媒介语言的影响,为各种类型的广告作品所共有。正是在广告语言系统的基础上,广告作品才称其为“广告”。
广告语言系统又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或者说是三个子系统:
①识别系统。识别系统是广告语言系统中最根本、最本源的部分,是构成广告作品最本质的成分,是人们确认和识别广告主的唯一根据。广告作品中的识别系统,就是广告主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或缩称),是广告主所生产的产品商标,或者是广告主的服务商标。
②允诺系统。允诺系统是广告作品中对广告主的形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所做的承诺。这种承诺既可以是显性的,如在作品中直接用文字或语言作出明确的表达;也可能是直接隐性的,如通过图形或画面的表现来展示或展现;还可能是间接隐性的,如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发布的广告作品,容易给人以“企业有实力”的印象,可以认为是一种间接的隐性允诺。
③劝说系统。是对广告受众所做的劝说性的表现或表达。这种劝说,和允诺系统一样,既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直接隐性的,还可以是间接隐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