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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管理是指国家广告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定,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管理。对广告内容进行管理,是广告管理机关的一项基本任务,也是其对广告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确定的广告内容必须遵循的总的原则和各类广告的发布标准;
其二,广告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三,广告管理机关依法对广告内容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广告内容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指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对广告内容的总体要求。它主要表现在《广告管理条例》和《广告法》中。
《广告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我国《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7条的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广告法》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4)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广告法》第17条规定,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1)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2)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3)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