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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是指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公式中“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应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而不能用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直接乘以适用税率。理由如下:
企业因购买商品而从销售方取得返还资金一般只有两种形式:
第一,买卖双方协议规定,买方按低于发票价格支付货款,其余额部分即为返利。
第二,买方按发票开具金额付款,然后,由卖方向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或实物。
例: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为工业企业,2004年3月18日向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进一批货物(商品),货物价格15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协议规定,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款项为14万元,余款3.55万元作为F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返利。因为企业在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都元的含税价格购买了这批货物。又因为企业在取得发票时对购进的货物已作了进项税处理,所以,对返利部分应计算冲减进项税额。要求解答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多少7.
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2004年3月18日取得增值税发票且货物验收入库后,计算进项税额=150000×17%=25500(元)
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对返利部分计算应冲减进项税额
=35500÷(1+17%)×17%=5158.12(元)
M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实际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5500-5158.12=20341.88(元)
很显然,如果按“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35500元作为不含税收入计算,结果与之不符。
如果是商业企业,按照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抵扣时间的规定,企业未付清货款,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然,对返利部分也就无需计算冲减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