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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准入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是指通过对银行机构进入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将那些有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银行业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拒之门外,来保证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
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竞争,维护银行特许权价值;抑制逆向选择,防止投机冒险者进入银行市场;同时促使银行审慎经营,防止银行过度冒险行为。由于存款保险(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性的)会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市场准入监管就成为确保银行业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对银行体系“进入通道”和组织结构的管理,银行监管对整个银行业的结构和规模都会产生重大。
所有国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都是从市场准入开始,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的审批过程。银行申请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具有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具有最低限度的认缴资本额。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资本额的标准各国都有具体规定。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申请,一般也是主要审查这两个方面。
金融机构设立的最后批准的权限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均采取合作制。设立各类金融机构,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立采取特许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