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Work Injury Insurance)
目录 |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于工伤保险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制性。即工伤保险费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向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征收的一种社会保险费。具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共济性。即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不管该单位是否发生工伤,发生多大程度和范围的工伤,都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基金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缴费单位不能因为没有发生工伤,没花费工伤保险基金而要求返还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应因单位发生的工伤多、支付的基金数额大而要求该单位追加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只能在确定用人单位下一轮费率时适当考虑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情况。
三是固定性。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事业的需要,事先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的基本原则。在征收时,不因缴费义务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还体现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社会捐助;
(5)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 资金。
工伤保险费是工伤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凡是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并入工伤保险基金,这是使得基金不贬值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征收的滞纳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1)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2)职业康复治疗费;
(3)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认定调查费;
(5)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地区同行业中属较低用人单位的奖励费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