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会责任保险(Exhibition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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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会责任保险属于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承保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时,因装卸展品、运转机器及其他疏忽行为所引起对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和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者(包括被雇请的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依法负担的赔偿责任。但对展品,设备的自身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不负赔偿责任。[1]
展览会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疏忽行为所引起的下列各项责任,而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
(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2)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3)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展览会责任保险的特殊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1.被保险人的展品、设备损失;
2.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害;
3.对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引起的财物损失、人身伤亡等;
4.被保险人在其他险种项下已经获得保障的责任。
展览会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和展览会的性质、内容、展品、展出方式以及展览场所结构、价值、可能参观的人数、对象等综合考虑分项(如展览、场所、第三者人身伤害、第三者财产损失)确定,并须在保险单上注明。保险责任期限一般为整个展览期间。
展览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除依其责任限额确定以外,还要考虑展览会的内容、展品的性质、展出单位的组织管理水平,以及同类业务的经营经验等因素。待确定适当保险费率后,即按下列情况分别计算:
(1)对展览场所造成损坏的赔偿责任,按展览场所(如展览馆)的价值及规定的适用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
(2)对第三者造成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按保险双方商定的责任赔偿限额及适用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
(3)上述两项保险费之和,即为展览会责任保险的应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是用自己所有的场所进行展览或仅投保对公众的损害责任,则仅收第二项保险费。无论哪种方式,均应一次性计收全部保险费。
当展览会发生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立即进行抢救或施救。对于人员伤害,应尽快送医院或诊疗所;对于财物毁损,应尽可能控制损失面的扩大和损失程度的加剧,当受害者向被保险人索赔并应由被保险人负法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可在分项责任限额内给予补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索取展览场所建筑物损失赔偿时,应提供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2)索取受伤害的第三者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应提供由医院或诊疗所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和医疗费用发票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1)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进行抢救,并及时通知本公司。
(2)索取展览场所建筑物损失赔款时,被保险人应提供损失清单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3)索赔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伤亡人员的残废或死亡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单证。
(4)在展览会结束时,如有未了赔案,被保险人应委托他人为其代表,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以便于赔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