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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商是指为了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主体。依据《合同法》第424条规定,所谓居间,是居闻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行为。
居间商与其他商中间人相比较,具有如下特征:
(1)居间商本身是独立的商事主体。
(2)居间商从事居间行为不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为他人缔结契约,而仅仅在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易,促成当事人之订约。
(3)居间商行为之目的是为了获取佣金,居间商仅以其行为为交易双方当事人提供订约的机会,但对居间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不负有义务。尽管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从另一角度,居间双方当事人合同未成立,居间人不负有缔结过失或赔偿义务。
(4)居间商对其所从事的居间促进活动所缔结合同之结果不负有履行义务,即因居间商促成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之义务应由当事人履行,居间人对主合同不负有义务。
居间商按其居间方式,可以划分为传达居闾商与介绍居间商。传达居间商是以传达当事人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为居间业务的居间商。介绍居间商则是通过传达信息、介绍当事人进行订约,从而促成其直接缔约的居间商。
按照居间商的业务范围,居间商可以划分为船舶居间商、原材料居间商、不动产居间商、杂货居间商、牧畜居间商、个人贷款居间商以及其他业务居间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