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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性别歧视,在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规定中首先提出,“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
就业性别歧视的原因主要存在市场因素和传统文化两方面。
(一)市场因素
企业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性别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在社会生活中女性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讲,在女性就业生涯中,存在着一个就业生涯低谷期(生育期)。由于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收益,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就业。从经济学角度看,为了使使用资源的成本降到最低,企业必定会对男女预期成本进行比较,比较之下。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理性“雇主的决策。虽然国家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在雇佣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但这是对所有的用人企业而盲的,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其不这么做,通常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所以每个用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想承担因为女性生育问题或体力差别给本单位所带来额外成本,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
(二)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的影响是性别歧视存在的根本原因。
传统文化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前市场歧视和市场中歧视两方面;所谓前市场歧视指在就业未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歧视;市场中歧视(后市场歧视或当前市场歧视)指就业在就业市场中所受的歧视。前市场歧视主要表现在教育投资上。在农村,赡养父母的责任基本由儿子承担。父母(家庭)更愿意在儿子身上进行教育投资。他们受教育的机会给男性而不是女性,其结果是降低了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目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后者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受过高等教育。由于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使得女性获得技能的机会少于男性,因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就业比较困难。
假定雇主对女性劳动者存在个人偏见,认为女性是不如男性的,在相同条件下不愿意雇佣女性劳动者,只有在女性劳动者的薪酬降低到一定程度后,才会雇佣她们。其具体表现就是在同一行业的同一职位中女性的工资低于其男性同事。雇主偏见的另一表现就是女性劳动者即使被雇佣,在同样条件下,男性培训进修以及升职的机会更大一些。
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
政府一贯主张男女要同工同酬,反对歧视女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仍然普遍存在。在一些服务业的一线中,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53%左右,而在管理和技术行业中,该比例为74%左右。 、
1、推进法制,明确政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其宗旨是促进就业的政策法制化.以保证公民的充分就业。因此。为有效地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问题,目前较为可行的措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中专门就促进妇女就业、防止和消除就业和职业中的性别歧视予以法律规范,为减轻用人单位的“性别亏损”。
2、消除性刺歧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除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企业还应保障和提升社会公益。从这个意义上看,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不是一个毫无限制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为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市场本身不会对自身的歧视加以处理,为此,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进行界定,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和矫正。
3、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妇女就业主要的危机所在。是生育使她们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保障妇女就业首先是补偿与生育有关的不利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长期以来生育保险费用都是由用人单位负责。此外,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行,减轻用人单位的管理负担,在社会运行机制上保障女性权益,提高女性的就业竞争力。
4、加强执法和监督的力度,维护社会公正
目前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制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与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强有关。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机构建设。设立性别平等委员会,使其成为一个处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专门机构。切实发挥劳动监察部门在维护妇女平等就业权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