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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头垄断价格又称操纵价格,是由少数寡头垄断者追过协议或默契而制定的价格。
寡头垄断是指某种商品的绝大部分,由少数几家大企业生产和销售,每个厂商左该产品总产销量中都占有相当大的份额,以致其中一家厂商的厂虽或价格的变动,都会影响该种商品价格和其他厂商的销售量。少数规模巨大的厂商,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往往通过协议来规定价格和产量。他们通常不是按照需求状况来调整价格,而是调整其产量来适应需求的变化。所以,寡头垄断价格一旦确定,就不会轻易改变。由于寡头之间仍然存在竞争,其价格一般低于完全垄断条件下的垄断价格,但高于垄断竞争价格,更高于完全竞争价格。寡头垄断价格虽有一定稳定性,但也存在不稳定的一面,因为这种价格是寡头垄断者为了避免两败俱伤的权宜之计,如果一旦外界情况发生变化,他们必将置协议于不顾,所以,寡头垄断价格也具有不稳定性。
(1)价格领袖制或价格领先制。是指由某一行业中最大的厂商或最有影响的厂商先定价或与同行协商后定价,定价后同行业其他厂商都遵从。例如,在美国钢铁工业中就实行价格领先制。
(2)协议或准协议定价制。在准协议下,厂商用相同的方式,如都采用成本加减定价法。进行限制性定价,即制定一种限制新厂商进入该行业的价格,也是准协议方法。
(3)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指某一厂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向不同的购买者按不同价格销售同一商品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