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合伙人
审计合伙人通常是针对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来说的,是指对审计有影响的决策者或与客户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保持经常联系的合伙人。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