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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正义是指制度本身的意义,即意味著正义的终极状态必须实现,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相应的是,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也具有三种形态:与制度正义相对应的社会正义、与抽象正义相对应的具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应的实体法上的实体正义。考察这三种形态的实质正义,可以发现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在于对利益的公正分配。
霍尔巴赫说出了利益的真谛:“利益其实就是我们每一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幸福说是必要的东西。”利益,就是能够满足利益主体需要的客观对象,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利益的内涵相当丰富,利益有着一定的物质载体,这种载体是稀缺的,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渐进式发展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无限的,人具有一种占有资源最大化的倾向。因此,人类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会发生矛盾。人类的历史是一部利益分化、冲突、激化、协调史。法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权利义务作为利益分配的法律表现,是依照一定的标准设置的,法律把实际的利益关系法律化,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制度化。利益内在地包含在权利之中,义务是实现利益的保障,权利是一种稀缺性资源,法律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赋予不同语境之下的当事人以对应性的权利和义务,二者在数量上是严格相等的;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排除了自立救济这种低效甚至任意的处理方法,赋予特定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使国家介入到纠纷之中,恢复正当利益的归属问题。法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它的真正任务。
在对利益的分配和矫正的过程中,法的实质正义得到彻底体现,这也合乎道德的要求。
(一)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众所周知,形式正义是为了保护实质正义而存在的,它意味着对所有人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在现实的社会中,我们一直都在追求着实质的正义,当我们实质的正义无法完全地实现的时候,我们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形式正义也是为了最终的得到实质主义而存在的。就我国法律而言,任何公民与组织都不具有能够凌驾与法律至上的权利,也就是说不管你是男人还是女人、富人还是穷人、官员还是平民百姓……在违反法律了的情况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平等地适用于法律,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一致。当然,从这里也可以轻易地看到这是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内在一致性。就影片《可可西里》来说,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真正的统一是片末那四名参与贩卖藏羚羊皮的队员被逮捕,随后由于情节轻微而免于起诉的时候。那四位队员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藏羚羊而工作着、奉献着,牺牲着,没有人能够否认他们的行为是正义的,没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值得被狠狠地谴责的,因为他们虽然违反了某些行式上的正义,却维护了实质上的正义。所以我们在观看影片的时候普遍都认为不应该逮捕他们,这符合了我们实质正义的要求,是合乎情理的,有人性的。其后,尽管执法机关把我们认为符合实质正义的队员们捉起来,但是在实行形式正义,在考据到他们的行为背后的实质正义时候,法律给予他们免予起诉的判决。这不得不说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一次完美的结合。
(二)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外在对立性。
有时候,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是不能并存的,尽管行式正义是服务和服从于实质正义的。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讲:“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当两者不能并存时,尽管在情感上我们更倾向于实质正义的出现,但是在理性上我们却应该尊重已经制定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到尊重法律,尊重法院通过合法程序所作出的司法判决,尊重司法权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最后的实质正义。例如,在辛普森杀妻案中,尽管被害人家属在获悉刑事判决辛普森无罪的结果后,对其十分不满意,但是仍然尊重法院的判决,他们向媒体说道“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这样的行为主要是源于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司法的尊重。现今,我国的法学主流思想是““善法亦法,恶法非法”。然而我的观点更趋向于十九世纪分析法学派奥斯丁的“恶法亦法”的观点,正如黑格尔所说“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法律虽然体现着正义,但是对正义还是有所限制的。放眼巡视着《可可西里》,我们不难发现,片中许多场景呈现出来的都是一个法律的荒漠,一个真正的法律法规无法触及的地方,一个在整个片子中只提及了两次法律的存在的地方……日泰队长为了保护藏羚羊,带着他的队员们出生入死,他们这一支野耗牛队的人数在一次又一次的进山中锐减。无疑地,在我们眼中--他们是伟大的、正义的勇士。然而,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他们也存在很多违反了法律、违反了形式正义的事情。现在举一个例子,片中的野耗牛队是一支没有编制的队伍,可是他们却拥有大量的枪支弹药。这很明显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禁止非法携带枪支的规定。类似这种明显是违反了法律规定却合乎人们的正义价值的情节很多,这里给我们呈现了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一次又一次剧烈的冲突和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