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改变标准(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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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使用进口的原材料在出口国(或地区)内制造、加工的货物,并由于在该出口国(或地区)内的制造和加工程序,改变了它们原有的特征并达到了实质性的改变。经过多种加工、制造程序,利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制成品在性质、形状或用途上已经产生了不同于进口原材料的永久性和实质性变化。
如形成了一个新的和完全不同于原材料的产品,并有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名称、特征或用途。具有这一实质性改变的产品,即可确定为该出口国(或地区)制造的产品,换言之,该出口国可视为该制成品的原产地。实践证明,实质性改变标准在运用中不够明确,在解释该标准时各方容易出现分歧。因此,在实践中,还必须辅助以更为具体的标准。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通常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百分比标准等三个不同标准将实质性改变标准具体化,从而使对此标准的解释趋于一致,便于实际利用。
我国《海关法》规定的实质性改变标准有两个: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为补充标准。只要货物经过加工符合这几个标准之一,即可以这个国家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1、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如果货物加工后在《税则》中税目一级,即前四位数级,税则归类发生改变,即以使其发生改变的国家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2、从价百分比标准
出口国加工的增值额占出口到我国的货物价值总值(FOB价格)的百分比≥30% ,即以该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3、辅助标准
1)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
按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随货物进出口的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不再单独确定其原产地;在《进出口税则》中虽与该货物一并归类,但超出正常配备的种类和数量的,以及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该附件、备件、工具和介绍说明性资料的原产地。
2)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
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厂房、设备、机器和工具的原产地,以及未构成货物物质成分或者组成部件的材料的原产地,不影响该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对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不再单独确定,所装货物的原产地即为该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
随所装货物进出口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在《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不一并归类的,依照《条例》的规定单独确定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原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