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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投资主体是指具有资金来源和投资决策权利、享受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个人或组织。
实业投资主体主要有三层含义:
一是要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包括投资决策者用各种形式筹集到的资金;
二是要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对独立地做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
三是投资决策者对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并能自主地委托他人进行经营。
实业投资主体也可从经济运行的层次上划分为三类:宏观层次上的中央政府主体,中观层次上的地区政府和产业职能部门主体以及微观层次的企业主体。这里所指的投资主体,是实业投资行为的具体承担者。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进行的实业投资主要包括公共产品投资、重大项目投资、战略性投资以及那些风险大、地方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进行投资而从国民经济的发展来看是必不可少的投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投资主体进行的投资,主要是在地方范围内或行业范围内进行的投资。企业投资主体进行的投资,主要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场的变化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1)实业投资主体是资金积累主体。投资活动的进行,需要有一定的建设资金作为保证。资金的取得,完全依赖于投资主体自身的积累,投资规模的大小,完全依赖于主体积累规模的大小。因而,投资主体与资金积累主体是统一的。
(2)实业投资主体是决策主体。决策是投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行为由谁来决策,应取决于投资资金由谁来提供,也就是说,投资主体就是决策主体。如果将二者割裂开来,将不利于调动投资主体的投资积极性,也不利于明确投资主体的投资责任。
(3)实业投资主体是承担一定投资责任的主体。投资行为是一种风险行为,投资行为与投资风险密切相连,投资主体的投资决策过程也就是一个风险过程,投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与投资所担风险程度的大小有关。投资主体拥有一定的投资决策权,相应地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投资责任。
(4)实业投资主体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主体。明确投资主体具有自我改造,自我发展责任这一属性,要求我们必须增强企业积累的责任感,促使企业将大部分自有资金用于自身的改造和发展,避免企业行为短期化,矫正诸如企业把大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等不规范行为,从而提高企业投资主体自我积累和发展的能力。
(5)实业投资主体是一个多层次并存的主体。它包括中央宏观投资主体、地方和部门中观投资主体以及企业微观投资主体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