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工资制(quota wage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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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涉及国家与企业在工资分配方面的关系,又涉及企业对职工个人的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专指国家对企业的工资基金实行按某种定额提取的制度,比如苏联实行的"工资基金定额制"。这一制度规定了每1卢布产品中应含的工资定额,每增加一卢布产品,即可按工资定额相应增加工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定额工资制是指企业在劳动者进行多种形式的定额劳动的基础上,按照劳动者完成定额的多少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
以上各种认识,各有各的道理。但比较而言,最后一种认识更符合我国当前企业工资分配的实际情况。
根据上面的概念,定额工资制应包括三个组成要素:
第一,能反映职工劳动量的各种定额,即职工无论从事何种具体形式的劳动,都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生产、工作和应完成的数量及质量;
第二,各种定额都应该有科学准确的计量标准,并能进行严格的考核;
第三,职工工资的多少取决于其完成定额的多少。完成定额多,其工资就多;完成定额少,其工资就少。
任何一种工资形式,只要具备上述三个要素,即可称之为定额工资制;反之,若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称为定额工资制。
通过以上对客额工资制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定额工资制并不是特指某一种具体的工资形式。它是对具备上述三个组成要素的多种工资形式的科学概括。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各种工资形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企业的工资分配应以定额劳动制度为基础,职工的工资收入应与其完成的定额紧密联系,并随着完成定额的多少而上下浮动。
目前,在我国一些企业中试行的定额工资制有多种具体形式。按不同的定额区分,可分为产量定额工资制(实物量)、工时定额工资制、消耗定额工资制、价值量定额工资制、工作量定额工资制以及综合定额工资制等等。
上述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各有其大体适用范围。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的特点和需要,对各类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按照它们各自的劳动定额或劳动(工作)规范要求,规定其生产任务和应完成的任务量。这一任务可以是产量、工时、消耗、价值量以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等,并按照各单位完成任务量的多少支付相应的工资。然后,再由各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完成劳动定额的多少,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
企业对后勤服务单位和科室的人员,则一般可以根据其工作特点、职责范围、服务对象等,规定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应完成的工作量,这一工作量可以是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各种有具体数量规定和明确职责要求的工作任务。然后按照企业对单位,单位对职工个人完成的工作量的多少支付相应的工资。
定额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关系: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是:二者是从属关系,定额工资制包括了计件工资制,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形式。其理由是计件工资制具有定额工资制概念的内涵,也是由定额工资制三要素所组成。
另一种看法是:二者是平列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是都有不同形式的定额;
二者的区别是:计件工资有单价,按件计酬,定额工资没有单价,完成了定额即拿已规定的标准工资或某绝对额工资,超过或低于定额即根据规定按相应比例增、减其工资。
因此,凡能计件的都实行计件;不能计件的,则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各种形式的定额工资制。这样将二者区别开来,有利于分别积极推行定额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上述两种看法,都有一定道理,可以在理论和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讨和试行。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实行的定额工资制,虽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但是已开始发挥积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1.定额工资制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定额工资制以定额劳动制度为基础,按照职工完成的有效定额量支付工资,把职工的劳动定量化、数据化,从而使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建立在科学、准确地计量职工会出的有效劳动量的基础之上,为企业对职工合理支付劳动报酬和拉开收入差距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2.定额工资制有利于更好地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实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在着手工作前,即能了解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并了解可望获得的报酬,为职工指明了努力劳动的目标,有很好的事前激励作用;完成定额生产、工作任务量后,即可获取相应报酬,真正做到职工劳酬相符,进一步强化了事后激励作用。另外,定额工资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各行各业和企业内部各工种、单位,都可采用这一工资形式,因而,定额工资制较之其它工资形式,其激励作用更强、范围更广。
3.定额工资制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完善内部经营机制。定额工资制要求建立健全定额劳动制度,从而保使企业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做好计量、标准、检测、台帐、原始记录等工作,使之实现科目规范化,报表制度化,记录数据化,储存档案化,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管理;同时,实行定额工资制还需要企业内部劳动、人事、计划等制度改革相配套,从而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的活力。
定额工资制的上述作用,必将保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大幅度提高。因此,已经实行了定额工资制的企业,应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这一工资形式;尚未实行的企业,应创造条件实行定额工资制,以期充分发挥定额工资制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