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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原则是指会计工作的内容、程序必须完整;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应当是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会计档案的管理一定是根据会计法规的要求,必须是完整的。《会计法》在第1、3、4条中,均规定了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和会计帐簿的完整性问题。
会计法规定的完整性原则,要求会计对每一项经济业务连续、系统毫无例外地加以记录,也就是记录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经济活动。这一原则要求会计工作必须是五完整,即资料完整、记载完整,反映活动完整、手续程序完整、档案完整。
会计法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记载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甚至对会计人员凋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也都是为了保证会计法所规定的完整性原则的落实,同时也反映了会计工作完整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