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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

  	      	      	    	    	      	    

目录

什么是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1]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指高等学校、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有关企业以其享有的学生公寓收费权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的一种担保方式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要求[1]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合法性要求

  (一)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合法且项目法人资本金已经到位

  1.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合法

  合法的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具备合法、完整的批准文件。包括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在内的项目文件。

  (2)建设项目用地权属明晰。项目法人持有政府行政划拨或有偿转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

  2.项目法人资本金到位率达到规定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申请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建设项目,必须是项目法人(出质人)已经投入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项目,且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资本金的要求。否则,商业银行不得对该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发放收费权质押贷款

  (二)学生公寓收费权已经获得有权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公寓收费权的出质人应当持有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公寓项目收费文件,以及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批文。

  (三)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

  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依法可转让的学生公寓收费权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合同审批和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合规性要求

  (一)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材料完整

  出质人以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商业银行应当收集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借款合同项下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3.学生公寓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文件。

  4.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各投资人同意以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的决议。

  5.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所在高等学校出具的月平均入住率不低于90%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保函)。

  6.学生公寓建设项目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建设承包合同、投资协议、经营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二)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操作要求

  商业银行办理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学生公寓收费权的出质人资格合法

  商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出质人主体相关证明文件,确认出质人的资格。

  (1)审查学生公寓收费权的出质主体。学生公寓收费权的出质主体,应当是学生公寓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中的项目主体,并且与借款人为同一主体。根据《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设施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是高等学校、高校后勤服务实体或其他有关企业。

  (2)审查出质人的借款资格。出质人应当具备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

  3.准确评估

  学生公寓收费权的财产价值并合理确定质押率学生公寓收费权的财产价值评估,一般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独立完成,也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中,被质押的是收益权利而非财产本身,其财产权利的实现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为了降低不确定因素对债权实现的影响,学生公寓收费权质押率不宜过高,一般以该收费权在贷款期内预期收入可用于还贷的资金和出质人的资信来确定,最高不应超过70%。

  4.要求出质人开立收费专用账户并对其账户实施监控

  学生公寓收费权与公路收费权类似,收费权的财产价值通常通过行使收费权逐步得以实现,出质人也是以收费收入逐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学生公寓收费权的财产价值随着时间的流逝,也在逐步降低直至因期满而消失。因此,银行应督促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收费专用账户并及时将收费收入归集于专用账户。同时,加强专用账户的监控,尤其是学生开学缴费期问更要加强款项收付监督。当借款人违约不按时或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应及时从收费专用账户扣收资金用于实现债权。

参考文献

  1. 1.0 1.1 宾爱琪著.商业银行信贷法律风险精析.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08 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