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媒介制度可以定义为嵌入于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结构中的媒介组织及媒介运行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程序与规则。媒介制度是一个制度系统,宏观管理制度,采编制度和经营制度构成了这一系统。媒介制度具有制度系统的相关性、层次性以及演化过程中的次序性等特征。
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采编制度和经营制度构成了媒介制度系统,媒介制度又在更大的范围内与其他制度系统一起构成了社会制度系统。媒介制度具有制度系统的共同的特征:相关性、层次性以及演化过程中的次序性。
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即在国家的框架内对媒介进行的管理与管制的各种成文规则与不成规则的总和。媒介的正式管制制度可能以宪法或媒介专门法的形式表现出来,也可能以媒介管理规章、条例或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固定下来,还可能根本就没有任何成文规则,而是以一种潜规则的形式起着正式制度的作用。媒介的宏观管理制度是一个媒介制度系统下的一个子系统,既包括成文的媒介法律、媒介管理规章制度,执政党的媒介管理政策、纪律,也包括媒介管理行为中体现出来的非正式的媒介管理(管制)规则。媒介法律最直接地体现出了媒介宏观管理的制度特征。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新闻传播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所有保护新闻传播自由、规范新闻传播行为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既包括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规定。狭义的新闻传播法则专指以“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等命名的单行法规。横向来看,媒介法根据不同的媒体形式,可以划分为新闻出版法、广播法、电视法、电影法、广告法、互联网法等,根据媒介行业的要素不同侧面,可以划分为媒体组织法、媒体管理法、媒体经营法、媒体侵权与惩戒法等,根据法律规范自身性质可以划分为公法性质的传媒法、司法性质的传媒法、混合性质的传媒法等,根据法律规范所归属的法律部门,可将媒介法划分为宪法行政法部门中的传媒法规范、民法中的传媒法规范、刑法中的传媒法规范、经济法中的传媒法规范等。“这些都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媒介管理规则。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媒介规章、条例及执政党的媒介管理政策纪律等在媒介宏观管理中的作用,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非法律条文的管理制度对媒介的影响远超过法律制度。
此外,具体媒介管制行为中体现出来的行为规则更值得我们的重视,因为只有这些具体管理行动中体现出来的规则才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制度”,而它可能是媒介管理中的显规则,也有可能是媒介管理中的潜规则。媒介宏观管理制度是一个体系,在各种层面起作用的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一起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新闻传播法律的变迁经常与政治的变迁有关,随政治的变迁起伏而起伏;国家对媒介实行什么样的管制制度,取决于社会力量博弈的均衡。当博弈失衡时,媒介制度表现出来的必然是社会主导力量(阶级或阶层)的意志。
媒介的采编制度指采、编、写、评的相关制度安排。媒介采编制度受到新闻竞争的影响,受到新闻技术的影响,也受到新闻专业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从制度之间的关联来看,媒介采编制度与媒介宏观管理制度及媒介经营制度存在着耦合关系,媒介管制的松紧会直接影响到媒介对新闻的选择与编排,也会影响到记者的采访及写作(如规避某些题材领域,软化立场,巧妙地进行话语转换等),前苏联及解放后我国媒介对新闻的理解、选择与编排之所以重视“正面宣传”,淡化负面报道,是和媒介管理制度的制约分不开的。而媒介的采编制度也受媒介经营制度的影响,媒介资本的注入、广告市场的争夺、发行的竞争等都会影响到媒介的采编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媒介制度变迁首先发生在经营制度层面,是从广告制度的变革开始,然后是发行制度,再传导到媒体的采编制度。”今天的中国媒介在新闻的选择与版面的编排上都和计划经济时代的党报的采编制度有很大差别,这无疑是媒介经营制度的变迁所导致的结果。
媒介的经营制度指媒介的财务、资本、广告、发行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也即媒介的生产、销售、投资与再生产等一系列和盈利有关的媒介规则。媒介的经营制度同样既受媒介宏观管理制度制约又受采编制度的制约。20世纪80年代后的媒介制度变迁几乎复制了百年前的媒介的演化规律,由广告而发行而采编,逐渐从宣传媒介中演化出了新闻媒介。
可见,媒介经营制度的变革与媒介采编制度及管理媒介的变迁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媒介制度的这三个层面是有机统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