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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伤害指受众在使用大众传播媒介的过程中,由于媒介传播的内容包含不雅不敬、色情、暴力、亵渎、侮辱、诽谤、歧视等负面信息,或者传播未经授权的个人信息,从而引发接受者情感上的不快、痛苦,以致造成精神、名誉和地位等的无形损失。
1.媒介报道内容伤害
可以说大部分的媒介伤害来源于其报道的内容本身,即定义中提到的包含色情、暴力、亵渎、侮辱、诽谤、歧视等负面信息。如19世纪末兴起的黄色新闻,在新闻界惹足了风波,不仅毒害了广大受众的身心健康,同时也对新闻媒介内容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正如美国新闻学者埃德温·埃莫里的评价:“赫斯特制造出了有史以来最坏的新闻,将美国新闻事业的水准降到了最低。”
2.媒介报道方式的伤害
即在对新闻事实进行报道的过程中忽视了对采访对象隐私的保护以及情感的维护,如车祸现场受害者血肉模糊的尸体照片,不管基于社会道德还是人道主义的考虑都不应该出现在媒介报道中,但是我们还是会偶尔在一些报纸或媒体上看到这种一味追求受众好奇而忽视了人文关怀的报道。
1.对于受众的外向伤害
受众很明显是媒介伤害的最主要对象,也是伤害最大最明显的群体。从媒介的传播过程来看,受众毕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虽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受众能够更为主动的去接受信息,但是同样也无法避免一些有害信息的传入,尤其是互联网信息过于庞杂,要想在其中免受不良信息伤害更是难上加难。
2.对于媒介自身的内向伤害
笔者认为,媒介伤害不仅仅是对于受众的伤害,其对媒介使用者及媒体内部也会形成不同程度的内向性伤害。很明显的就是19世纪末期黄色新闻的泛滥,掀起了新闻行业内部的不良竞争,媒介使用者不顾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大肆传播淫秽、暴力、亵渎、侮辱、等不良信息,恶意编造新闻事实,同时夸大报道,使得当时的新闻界陷入一片混乱,多家报纸纷纷倒闭或被收购吞并,大大降低了新闻报道水准,同时也降低了民众对于新闻媒介的信赖。
1.对利润的过度追逐与对伦理道德的漠视
首先新闻媒介不是一个单纯的信息和文化载体,而是一个以高科技为支持的文化大产业,在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商业活动,因此媒介往往迫于竞争压力而偏向于对利润的追逐反而漠视了伦理道德的约束,往往在报道中不顾当事人的反应而将其隐私公之于众来吸引受众,失去了情感分寸和伦理底线,对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受众的情感需求与媒体环境的变化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每个人都有窥探他人隐私的欲望,因此对涉及到他人隐私的新闻较为关注,从这一方面来说,媒介伤害从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受众的纵容。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意识的加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媒体的控制有所削弱,中国人传统严肃的价值观慢慢发生消解,曾经被人们当作个人隐私深埋于心的个人情感问题,不再是小小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一种普遍的心灵郁结。这种情感郁结必须有一个合理的倾泻出口。然而,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性格是含蓄而内敛的,他们不愿意把自己的隐私问题表露出来,当隐私或情感封闭到~定程度,人就会有一种宣泄的欲望,媒体开始逐渐突破政治、经济、新闻法制类严肃性题材,倾向于私人话语的展现。而当今在消费引导生产的当代市场经济形态的大众社会中,满足需求则在很大程度上转变成了迎合兴趣。
3.媒介管理不严谨
世界各国对媒介,尤其是网络媒介的管理态度不明确,没有形成相应的规则章程来进行约束,使得媒介的发展一直受市场,经济,政治等方面影响,不管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媒介都有其自身局限性和自发性,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体系,使得媒介伤害现象时有发生。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媒介传播的管理和约束
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来约束媒体拥有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同时自律,以减少媒介伤害的发生。尤其是对于互联网的立法管理,我国目前虽然也有许多新闻、出版方面以及对于互联网的管理法规,但是还没有一部关于新闻以及互联网的正式法律。
2.强化媒介使用者的行业自律和道德自律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只有当外在的约束力转换为道德主体的内在约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道德水准。媒介伤害是传媒职业道德问题之一,要从根本上避免伤害发生,传媒加强道德自律显得尤为必要。
因此在媒介使用者内部,也应该制定一套具体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成立专门负责内部自律检查工作的部门,对媒介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避免或尽可能地减少媒介伤害给受众带来的影响。
3.加强媒介教育,提高民众的维权意识
本文中也提到,媒介伤害的造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由民众维权意识不高而造成的,很多时候民众面对己造成的媒介伤害过度忍让,从而不同程度地纵容了媒介伤害的发生,因此加强民众的媒介教育,充分认识媒介知识,有利于提高其维权意识,从而更好地约束媒介的运作,避免媒介伤害的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