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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式公司集团是通过订立章程、合同的途径与其他公司企业进行的联合。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使是集团中的核心公司,也不能凭借经济实力强大、技术力量雄厚而凌驾于其他公司之上。
这种公司集团形成于长期而稳定的经济、技术协作合同基础之上,成员之间无大小强弱之分,都是平等的一员。成员之间,业务往来均应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集团的总体规划和协调由成员代表会议协商。
与股权式公司集团相比,契约式公司集团是一种相对比较松散的联合。实践中,仅仅在章程、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联合,往往是很不稳定的,特别是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的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以契约关系建立的公司集团成员往往会要求重新调整协作关系,才能使联合持续下去。而股权式的公司集团由于是靠股权为联结纽带的,无论出现什么情况,只要它们之间的股权关系没有变化,就无法切断它们之间的联合,始终形成一个经济利益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