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买卖收入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外汇交易(包括即期交易和远期交易)的过程中,由于不同期限、不同货币之间及国家之间利率、汇率水平的差异而获得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外汇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不征收营业税。
外汇买卖业务,以卖出价格减去买入价格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发生外汇买卖收益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套汇
或:外汇买卖
贷:汇兑损益
本科目按外汇买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