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基金式传销指经营者以销售基金的名义发展人员,组织网络,募集资金,参加者通过向基金会交纳理财金或以认购基金等交纳会员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组织者、先参加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并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的一种新型传销方式。[1]
基金式传销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传销,既具有普通形式传销活动的一般特征,又有符合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独有特征。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隐蔽性
基金式传销不受地域限制,通过网络传播,下线分布广泛,同传统传销方式相比,其发展速度更快、隐蔽性更强。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通过电子邮件、论坛、QQ聊天工具等与上下线传销成员联系,进行交易,其运作手法更加隐蔽、复杂,更易产生迷惑性,蒙蔽投资者,也更易逃避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打击。
(二)欺骗性
基金式传销使用类似传统传销的欺骗手法,利用中国一部分投资者急于获利的投机心理,编造境外投资公司投资新能源开发、钻石储备、外汇现货交易、黄金期货等领域替投资者理财等名目,欺骗投资者。并通过对其基金收益的夸大宣传蛊惑和煽动群众,其所谎称的畸高的回报率对不了解金融投资规律的普通投资者产生极大的诱惑。这种传销方法是紧跟中国理财市场、金融市场的现状产生的新型传销方法,故具有更强的欺骗性。
(三)危害性
基金式传销是一种新型涉众型犯罪,它摆脱传统传销犯罪中人对人的发展模式,而是借助互联网络及其他信息手段发展人员,使金字塔形人员网络快速蔓延。其涉案资金巨大,涉及地域更广,涉案人员众多,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