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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纠纷

  	      	      	    	    	      	    

目录

什么是域名纠纷

  域名纠纷,亦称域名争议,是指因域名分配和使用而引起的一些法律纠纷。根据纠纷当事人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域名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域名注册申请人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的纠纷,另一类是商标所有人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标志的拥有人或利益方与域名拥有人之间的纠纷。

域名纠纷的种类

  (一)域名与商标的纠纷。

  就目前发生的域名纠纷案件来看,域名与商标的纠纷案件最多,也最具有代表性。域名与商标的纠纷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商标对域名注册及使用的影响,二是域名注册及使用对商标的影响。643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看法,域名纠纷主要表现为两个问题:一是域名的分配问题,即域名的归属问题;二是商标的实施问题,即商标侵权问题。这两个问题的产生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商标所有人在现实物理空间取得的商标权的效力应及于网络空间。但是,它们在表现形式上和法律后果上都有显然的差别:域名归属问题表现为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域名应归其所有,因而提出确权之诉;商标侵权问题表现为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因而提出侵权之诉。域名与商标的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

  1.善意域名抢注。注册人注册是善意的,其目的不是为了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PDA商标侵权案,原告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在1997年为其经营的产品注册了/小秘书0商标,又将其英文缩写/PDA0进行注册,作为对/小秘书0商标的保护性商标。当该公司欲将/PDA0商标注册为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北京市弥天嘉业有限公司已在1998年10月申请注册了www.pda.com.cn域名。原告认为,被告的抢注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则称,将/PDA0文字作为域名申请注册,是出于在电脑行业中,PDA是个人数字助理的缩写,国内外早已把PDA当成一个通用名词。从表面上看,被告的先注册行为阻碍了原告使用其商标作域名,但由于原告不能为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范围提供证据,被告在注册后也从未向原告要过一分钱,不构成恶意抢注,所以,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原告的主张。

  2.恶意域名抢注。恶意抢注是指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且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二)域名与域名的纠纷

  提到域名纠纷时,人们往往想到的是域名与其它在先权利之间的冲突,比如,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域名与姓名或名称权的冲突,而很少想到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但是随着电子商务日益发展,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也越来常见,主要表现为域名与域名在相似性上的冲突。这种近似某些知名域名的域名,实质上是利用了其它知名域名的声誉,从而窃取了知名域名所有人前期的大量投入和努力。

  (三)域名与企业名称或人名的纠纷。

  域名与企业名称(或商号)的纠纷,是指域名在注册或使用上与企业名称或商号等在先权利冲突所引起的纠纷。在很多国家,企业名称(商号)和商标一样依法受到保护,不能擅自注册为域名。在法国,将著名公司的商号注册为域名,已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在德国,商标法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商号等名称,德国民法典也对公司名称、合伙名称、工会名称等予以保护,而且这种保护既不以商业使用为条件,也不要求名称完全相同,相似导致混淆就构成侵权。我国《民法通则》等也有企业享有名称权的规定。

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域名的技术要求与商标的法律要求之间的不统一性。1.域名的唯一性和商标的多样性。域名具有绝对唯一性,整个因特网空间绝对不允许出现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而商标具有多样性,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允许存在许多个相同的商标。除了驰名商标外,每一个商标都不对其他商品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或影响,他们是完全独立的。如在美国,/Thrifty0这一商标被汽车出租公司、药材连锁店、汽车加油站共同拥有和使用。在我国,注册/长城0商标的既有电子计算机,也有电风扇和农机具等商品。另外,汉语拼音发生撞车的现象就更多了,比如www.greatwall.com和www.changcheng.com。因此,具有相同商标、企业名称及商号英文名称、汉语拼音名称的不同企业争夺同一域名的现象就更多了。此外,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特点,在一国主权之外则不受法律保护,这种商标按类别的排他性和严格的地域性特点与域名的绝对排他性的不同,导致了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的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中以商标为代表的商业识别标志发生了正面冲突。这一矛盾表明,在域名和商标之间不可能建立起完全的、一一对应的关系。这就意味这,并不是每一个符合域名构造规则的商标都可以注册为域名,一旦这个域名被某人注册,在技术上绝对排除了任何其他人就与该域名完全相同的域名获得注册的可能性。因此,必然有一些商标无法注册。2.商标的显著特征和域名的非显著特征。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的特征,否则不能注册;而域名不需要此要求。这一矛盾表明,并不是所有域名都可以成为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在域名向商标转化的过程中,只有那些符合商标显著特征要求的域名才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3.商标的近似排斥性和域名的近似不排斥性。这就意味着,商标的所有人尽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阻止他人将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使用或获得注册,但在技术上他无法阻止他人将近似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在域名向商标转化的过程中,却存在着相反的情况。

  (二)域名注册程序与商标注册程序的互相独立。在现行的域名体系与商标体制下,域名注册程序与商标注册程序是完全独立的。概括的说,域名注册程序不受商标注册程序的影响,商标注册程序也不受域名注册程序的影响。这就给恶意抢注域名者以可乘之机。InterNIC作为非官方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组织规定,任何人都有权申请注册包括/.com0在内的国际顶级通用域名,并且,申请注册者无须拥有与域名相一致的商号权和商标权,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先拥有的原则,注册后,只要每年缴纳规定费用,就可以永久占有该域名,允许域名注册人转让该域名。按照上述规则,我们可以推论域名抢注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而且,域名的注册方式形式审查制也是域名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依《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同时也未规定申请人有查询义务,因此,当某一个国际注册的二级域名或国内注册的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商号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商号所有人或持有人拥有时,商标、商号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也就因此而发生。

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域名纠纷是网络环境下的产物。在域名纠纷出现后,由于相关法律和解决机制的滞后,理所当然由传统的司法机构解决域名纠纷的问题。从诉讼理论上看,商标所有人有权利或利益遭受损害时,有权向法院起诉得到救济。但在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会有很多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各国普遍缺少解决域名纠纷的实体规则。2.传统的管辖原则难以适用所有与因特网有关的纠纷都存在这个问题。3.法院判决的执行存在困难。在任何形式的域名纠纷诉讼中,都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已注册域名的地位问题。而这种判决不是法院自己能够执行的,必须依赖域名注册机关。如果是在国外的注册机构注册的域名,这种判决的执行就会碰到很大的困难。在我国商标法上,关于域名纠纷的处理规则是很不明确的。

  (二)域名纠纷的强制性行政程序。在域名纠纷出现之后,首先想到的是通过现有司法体系来解决问题,于是各国法院出现了许多域名纠纷案件。但在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域名纠纷会有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在于,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域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种政府间的和非政府的相关机构联合起来,创建了一种新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最早提出域名争议强制性行政程序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过一系列的准备,1999年8月ICANN(因特网名称与数值分配公司)制定了统一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而WIPO仲裁与调节中心被指定为第一个服务提供者。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核心是强制性行政程序。根据5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6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向有关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近似;第二,域名持有人就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第三,域名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上述条件意味着强制性行政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强制性行政程序只适用于/滥用性注册0,而不适用于其他域名纠纷。而在实践中,有许多其他类型的纠纷,如不同商标权人之间或商标权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的域名归属纠纷等。2.受其性质和目的限制,其救济手段只有两种:注销和转移。而在实践中,许多商标所有人除了可能提出这些要求外,往往还会要求赔偿因域名拥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行政程序的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也不具有司法裁判仲裁裁决的效力。其快捷性体现不出来。4.服务提供者少,其可用性大大折扣。5.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并未完全解决。

  当然,强制性行政程序补充了现行商标法律体系在网络环境下的不足,成为商标法的重要补充,为商标法在网络空间中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机制。

  域名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惟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和全球性使得域名的价值无法估算。域名争夺之战在全世界范围内将会愈演愈烈。为了规范域名的使用秩序,建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应当提倡多种途径解决纠纷,各种途径各有所长,但司法程序作为最终解决纠纷的一道屏障,在未来的纠纷处理中相信能更多地体现出其权威性,终局性的优越一面,我国需要在立法及实践中摸索克服困难的模式,趋利避害,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机制。

参考文献

  • 吴成娟.论域名纠纷及其解决机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