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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定价法(Captive Pricing)是指垄断企业为了控制某项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在价格上做出的一种反应。
垄断定价法分为垄断高价定价法和垄断低价定价法。垄断高价定价法是指几家大的垄断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或默契方式,使商品的价格大大高于商品的实际价值,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垄断低价定价法,是指垄断企业在向非垄断企业及其他小企业购买原料或配件时,把产品的价格定得很低。
当一家或少数几家大公司控制了某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时,就可通过独家垄断或达成垄断协议,将商品价格定得大大超过或低于其价值的高价或低价。垄断企业及其组织操纵生产或市场,抑制竞争,通过高价获得超额利润,借助低价打击竞争者,将竞争者挤出市场。垄断企业为避免相互之间的竞争,通常公开或秘密地协商定价,以使它们的价格高于自由竞争市场的价格。垄断价格是垄断企业或组织在市场控制条件下人为确定的。由于垄断企业或垄断组织不可能无限地、长时期地抬高或压低价格,所以,它们采取的是稳定价格的策略,以边际成本和边际收入相等作为定价原则。
当市场需求下降时,它们宁可减少产量也不愿降低价格;而当市场需求上升时,它们一般通过扩大销量而不通过提价的办法获取利润。因此,垄断价格的弹性很小,这与非垄断价格随着供求和竞争变化而经常波动的现象恰恰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