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信用交易(Underground Credit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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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地下信用交易是指券商工作人员挪用投资者的股票或资金牟取私利和券商擅自利用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提供给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与融券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会出现这样奇怪的现象:投资者填单买进时被告知资金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者填单卖出时被告知股票账户上没有足够的股票。一句话,交易不能完成。由此可以说投资者的股票或者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并不安全,经常会被“借走”去“生蛋”。有的可能返还,有的则一去不复返。
这种行为是对其他投资者利益的侵犯,它可能使投资者失去投资机会,甚至损失所有的投资。所以冠之以“地下”二字,一是违法,二是走样。
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买空卖空交易、融资融券交易等等。规范的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又需要买进或卖出证券时,向券商借款买进或者借券卖出的交易,是国际上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信用交易的基本原理就是根据价格变化的走势,利用借来的资金或者证券进行交易,牟取价格变化前后的差价。这种信用交易称为保证金卖出交易,又称融券交易,还叫做卖空交易、贷股交易、空头交易等。
地下信用交易无限放大了信用交易的投机原理,是非法的信用交易,是走了样的信用交易。之所以法律要禁止地下信用交易,其中原因可以从地下信用交易和规范的信用交易之间的区别看出来:
1、地下信用交易是没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易
从实现借贷的条件来看,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不论是融资还是融券,投资者在得到证券商的垫付以前,都要向券商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有的国家,这个保证金在整个交易所需资金中所占的比重很大。一旦发生与借款或者借券的投资者预计相反的股价走势,券商可以凭借控制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损失。而且,在买空交易中,券商为客户从银行贷入资金时,必须将取得的股票作为贷款的担保交给银行。
在卖空交易中,券商为客户融券时,必须将一定款项交与专门的贷股市场作为贷股的担保。这些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用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其风险性。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员自己买空卖空,行为人秘密将券商或其他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挪出,所凭借的条件是其职务之便,当然提不上缴纳什么保证金。如果是客户地下信用交易,其担保往往是走走形式,甚至有些证券公司对所谓有本事、信誉好的投资大户根本没有什么担保的要求。一旦发生与预计相反的股价走势,便以拆东墙补西墙的连续挪用方式继续拖欠,甚至最后无法归还,或者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导致纠纷,甚至导致矛盾激化。从这些结果来看,地下信用交易是一种没有保证金的保证金交易。
2、地下信用交易是不讲信用的信用交易
从主体上看,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券商将资金或者证券借给投资者,放贷者与使用者相互分离,各自享有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至少,券商知道资金或证券借给了谁。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如果是券商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将资金或者证券“借给”自己,名义上的放款(券)者与实际上的用款(券)者合二为一,便谈不上什么放款(券)者与用款(券)者各自的权利义务。所以,券商地下信用交易又可以叫做自我融资或自我融券,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所谓的信用交易。如果是混合地下信用交易,一旦亏空,客户与券商之间往往因权利义务的混乱而发生纠纷,甚至会发生偷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地下信用交易是一种不讲信用的信用交易。
3、地下信用交易是纠纷或进一步违法犯罪的诱因
从资金或者证券的来源来看,在规范信用交易中,券商借给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借给投资者的证券属于第三者。
在融券交易中,当该证券价格没有下跌反而上升时,如果被借出证券的拥有者要求卖出时,卖空者必须立即归还,目的是使原拥有者不错过交易时机。在有些国家,还有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提供信用交易所需资金和股票。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不论是客户买空卖空还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自己买空卖空,被借用的资金或者证券属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客户。而且,被挪用其证券的客户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资源被券商拿去为别人提供融资、融券或者自己炒作,也就不知向谁要求立即归还。其结果,即使几经周折原拥有者找回了证券,也必然延误了交易时机。而且,地下信用交易本身包含着一种隐患:由于没有合法、稳定的借款、借券的来源,一旦证券价格走势与交易者的预计不符,看涨反而下跌或者看跌反而上扬,为自己或为客户进行买空卖空的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就可能进一步以挪用其他客户帐上的资金或者证券来弥补前一次因错误判断而带来的亏空。这就使地下信用交易具有恶性循环的性质。
4、地下信用交易是稳定的破坏者
规范的信用交易有一个好处,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抑止股价的大起大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因为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融资融券的来源不是就地取材,而是由专门的金融机构提供融资融券。这样,股价过高时的纷纷卖空,实际上是从证券市场外部向市场注入更多的证券,以换取股市供大于求的态势,股价回落,至少不会继续过分高涨。同理,股价暴跌时的纷纷买空,实际上是从证券市场的外部向市场注入资金,以换取供不应求的态势,客观上引起股价回升,至少不会过分下滑。而在地下交易中由于融资融券的来源实际上是就地取材,靠挪用其他未卷入此道的投资者的资金证券来回周转,没有从证券市场外部注入新的资源,所以,不仅起不到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一定是稳定的破坏者。换句话说,规范的信用交易可以成为政府调节、引导证券市场,防止过度投机的工具,而地下信用交易也是一种调节,但其调节者不是政府,而是只顾自己赚钱的人。
5、地下信用交易是无偿借贷
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投资者无论是贷款还是贷股,都要向券商缴纳所贷资金或股票的利息。因此,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获得一笔不太小的收益。而在地下信用交易中,由于证券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员也暗地加入其中,而这部分特殊的买空卖空者又不可能向公司缴纳所使用资金或者证券的利息,结果,在地下信用交易者与资金证券的合法拥有者之间又形成一种明显的不公平。
6、地下信用交易是无法监控的秘密交易
在规范的信用交易中,信用交易余额、信用交易占市场交易的比例等指标都是公开的,可计算的。如果政府或证交所认为发生了过量或过热的信用交易,可以通过调节保证金比率、暂停信用交易、严格规定允许从事信用交易者的条件等措施加以控制。而客户或者券商的工作人员如果秘密从事地下买空卖空,市场就失去了对信用交易实际规模、投机程度等方面的实时监控。这无疑有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调控。
综上,规范信用交易与地下信用交易之间这六个方面的区别,既描述了地下信用交易的特征,也概括了地下信用交易的社会危害性所在。因此,应将严重的地下信用交易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