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买卖合同(Online sales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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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在线竞拍方式、点击方式或其他电子方式达成的以转移物品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
在线买卖合同是指通过网络转移财产权利的电子合同,可以分为有形商品买卖合同与无形信息产品买卖合同。有形商品的在线销售可以在网上完成合同的缔结、货款的支付和相关信息的传递,但仍需利用传统物流配送渠道(如EMS、宅急送等)将商品送至买方手中。无形信息产品指软件、多媒体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均可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在线买卖合同可以通过竞价方式、点击方式或其他方式缔结。
在线交易网站中为出卖特定物品而设定竞价条件或发布物品出售信息,构成要约的,视为要约。
通过在线交易网站,向不特定主体发布的要约,自其为公众获得时即生效力;向特定主体发布的要约,自该信息抵达特定主体使用或指定的特定系统或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之时即生效力。
在竞价方式下,竞标人投标的行为构成承诺。一旦竞标人的投标满足竞价条件,成为最高竟标者,该承诺即生效力,亦即在要约人和竞标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要约人可以通过在线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或通过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确认;这种确认只是收到的证明,不影响承诺的生效。
在点击方式下,选择物品和填写购买信息的行为构成承诺。一旦购买人点击“我同意”或类似按钮,承诺即生效力,亦即在要约人与购买人之间形成有效的买卖合同。要约人可以通过在线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或通过邮件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确认;这种确认只是收到的证明,不影响承诺的生效。
在不能确定买卖合同按上述规则成立的情形下,要约人的确认函抵达承诺人使用或指定的特定系统或地址的时间,可以推定为在线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线竞拍条件、物品描述等与买卖有关的在线提示是在线买卖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在合同缔结后,当事人可以就在线买卖合同未尽事项进行磋商,在协商一致情形下,其协议内容构成对合同的补充、修改。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合同法又无法履行的,该合同即自行解除,但有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非基于合同法或其他适格法规定的理由和程序,在线买卖合同不得单方面解除。
基于保护消费者理由,作为消费者的承诺人可以解除因重大误解和误操作达成的在线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撤销权必须在对方履行合同前行使。在对方履行合同后或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诉诸法院、仲裁机构等解决纠纷。
在线交易的其他当事人(非消费者)基于重大误解和误操作,且履行合同将导致遭受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的,可诉诸仲裁机构、法院,要求修改或撤销合同,但必须赔偿善意交易当事人因信赖该已经公示的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基于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作为消费者的购买人,在其收到货物明显不同于产品描述情形下,可以无条件退还货物,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经支付的货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经购买人请求,出卖人未能在一个月内返还货款,出卖人应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责任。
基于诚信原则、在线交易自治规则或相关惯例,当事人应当履行在线竞拍缔结的买卖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其相关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应当在收到货款后的七天内履行。如果在此期限内,买方没有接到物品已经付运的通知,则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货款,或者依其选择,协商新的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