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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书是指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我国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权属单位保存。共有三种:(1)《国有土地使用证》,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颁发;(2)《集体土地所有证》,对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颁发;(3)《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对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我国土地改革后,人民政府曾颁发过“土地房产所有证”。[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包含以下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2)土地使用者;
(3)地址、图号、地号;
(4)用途;
(5)批准使用期限;
(6)四至;
(7)城镇土地用地面积和土地等级,农村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地面积:
(8)备注栏;
(9)变更记事栏;
(10)附图;
(11)填发机关。
《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依法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单位,目前一般发到村,如集体土地分属于村内几个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在备注栏内写明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单位名称及各自的面积。如现有地籍调查结果可以满足发给村内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分别发给。该证包含以下内容:
(1)集体土地所有证编号;
(2)土地所有者;
(3)地址、图号、地号;
(4)土地总面积;
(5)各地类面积;
(6)四至;
(7)备注栏;
(8)变更记事栏;
(9)附图;
(10)填发机关。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发给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其内容有: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
(2)土地使用者;
(3)地址、图号、地号;
(4)土地类别;
(5)用地面积;
(6)共有使用权面积;
(7)用途;
(8)四至;
(9)批准使用期限;
(10)备注栏;
(11)变更记事栏;
(12)附图;
(13)填发机关。
一、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条件
(1)土地证书灭失的可申请补发。
(2)土地证书破损的,可申请换发。
(3)土地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则应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二、补发或换发土地证书的程序
1.补发土地证书
(1)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报失;
(2)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灭失;
(3)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4)经审核,属补发之列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做出补发公告;
(5)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6)补发的土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时间以土地登记卡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补发日期。
2.换发土地证书
(1)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和原土地证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权利状况及申请换发的理由等;
(2)土地登记机关进行查验是否确须换发;
(3)换发土地证书,应以原登记时间为准,并在填证日期栏注明换发日期。
(4)应注销破损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