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货物保险(Container Cargo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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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货物保险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途中,无论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的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保险具有事故发生频繁、运输保险人责任确定复杂等特点。[1]
集装箱货物保险责任应作以下认定: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的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查。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赔和保留追索权。
(7)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集装箱因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