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édération lnternationale Des lngénieurs Conseils,法文缩写FIDIC),中文音译为“菲迪克”;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条款或FIDIC方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网站:http://www.fidic.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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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多个成员国,分属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ASPA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CEDIC—欧共体成员协会,CAMA—非洲成员协会集团,RINORD—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总部现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TEC)、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CCRC)、职业责任委员会(PLC)和秘书处。
1、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通常称为FIDIC条件)
1957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
1)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2)第2版于1963年发行,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1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3)第3版于1977年出版。对第2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银行推荐将FIDIC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见, FIDIC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4)第4版于1987年出版,1988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FIDIC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3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4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4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FIDIC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4版的全部认可。
2、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年,FIDIC出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9月出版、1988年订正的第4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出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
3、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年,FIDIC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I979 D&s”;“IGRA1979 P1”;
1980年又出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1GRA 1980 PM”。
1990年,FIDIC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皮书”。
FIDIC还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
4、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编制了第三版,1988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5、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6、其他出版物
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出版物,也是有帮助的。
由于许多项目仍在使用FIDIC条款第3版,许多参考资料也以第3版为依据,同时第4版也已经开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版本的主要区别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误解。
至于应该选用哪一种版本,完全由业主决定,业主也可以选择FIDIC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种类的标准合同。
FIDIC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负责编制并监督FIDIC合同第3版的执行情况,1983年CECC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了许多业主的批评意见,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于是执行委员会决定由CECC编制第4版,修订原则如下:
以下是两种版本之间的主要差别:
第3版规定:“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工并应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继续施工”。而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人般在14天至56天。究竟工程师何时发布开工令却没有说明。
第4版则规定:“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该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施工。”这就比第3版的规定更明确更合理。
8.第4版增加了要求工程师执行合同时公正和公平,第2.6款明确地表达了工程师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工程师作为业主的代表,要维护业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由工程师作出决定时”,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9.体现合同各方互相尊重的气氛;第63条将“驱除承包商”改为“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10.调整三方利益和权力。 如第10条规定业主对履约保函的索赔,要事先通知承包商,以保护承包商。
再如第51条、44条等规定,工程师决定变更和延期之前,应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